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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

【本報台北訊】台電八百元電價回饋啟動,但遭批評「認電表不認人」,不僅租屋一百二十萬人領嘸,賣房的也拿不到。台電表示,實務上很難分辨住宅用戶是出租或自用,如果是賣屋,用電的權利及義務本來就是跟著轉移,至於租屋族,回饋金究竟是房東或房客獲得,台電認為這是屬於民法上房東與租屋者間的租賃契約行為,需由雙方協議,不便置喙。

國際燃料價格下跌,台電去年節省的燃料成本約九十三點八四億元。經濟部以九十四億元為基礎,排除工業用戶、大商家及空戶後,回饋住宅及小商家用戶,合計約一千一百七十三萬戶,每戶可回饋金額八百元,直接扣抵電費。

台電表示,用戶抄電表分為單、雙月輪流抄表,最近的一次抄表是一月四日,春節前可完成百分之八十七作業,預估一千零二十萬戶在農曆年前可獲得回饋金,三月初應會完成全部回饋作業。

台電指出,回饋金的發放對象是以和台電有簽訂供電契約的用電戶,都在新一期的電費裡面扣除,是最公平也最合宜的方式;賣屋者辦理過戶時,用電的權利及義務本來就是跟著轉移。

台電強調「不是全台所有的租屋者都拿不到」,若租屋者是直接繳電費給台電,在新一期的電費還是可以享受到回饋;如果是繳給房東,台電建議「可以跟房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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