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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4-04-02
本報訊

  石碇區陳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有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下:(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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