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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14-05-11
記者邱榆蕙/鶯歌報導

  楊姓婦人7年前僅以口頭約定,將一間31坪房屋租給鄒姓男子。鄒今年起不付房租,用麥克筆將門牌61號改為65號,聲稱自己是屋主,拒絕遷出。楊婦後悔莫及,可能要花半年才能以訴訟討回房屋。

  67歲楊姓婦人日前再度前往租屋處,按鈴後,鄒男親自應門,一看到楊女便吼叫「妳要告就去告!這是我的房子,瘋子!」接著緊閉門窗,拒絕回應,楊只能大力拍門。

  楊婦曾攜帶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狀,求助鶯歌戶政事務所。戶所主任岳壢珍表示,經承辦人員到場勘查,發現該戶地址確實為61號,非手寫的65號,但戶所也只能協助證實地址。楊鄒雙方租賃關係、房屋土地所有權人,須由法院認定。

  楊婦表示,7年前她將房子租給61歲水泥工鄒姓男子,因丈夫說鄒是出外人,不要收太多錢,她僅以口頭約定就出租,隔年還將房租從2000元調降至1750元。

  她說,5年前丈夫過世,鄒將租屋改為唱歌營業場所,她一度想停止租約,後來勉強同意續租,但今年起鄒不再付租,還竄改門牌,聲稱房子是自己的。

  楊女說,租屋處以前是她與丈夫做陶瓷生意的地方,擁有許多回憶,也是丈夫唯一留給她的遺物,怎麼也想不到會鳩占鵲巢,目前希望透過訟訴趕鄒出門。

  新北市法制局法規諮詢科長王啟禎指出,楊與鄒的租賃行為屬不定期租賃,是最難處理的租賃關係。出租房屋最好有書面契約,可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佐證。

  律師陳志峰說,楊婦可主張鄒男未付租金超過兩期,向法院聲請返還租屋,但要經過調解;另外也可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排除強占侵害。不過這兩條路大概至少都要花半年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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