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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報稅時,其所支付租金,每戶每年可扣除上限為12萬元。

但是財政部強調,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時,不論扶養親屬在國外就學,或是本人、配偶在國外租屋居住,均不得列報國外租屋的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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