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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9日 19:00 中時即時 張嘉文

男子高亨欣因懷疑陳姓妻子有外遇,去年1月在租屋處將妻子殺害後再自殺,案發後高、陳租屋處的盧姓房東,認為房子成了凶宅,要租或要賣都很困難,因此向法院主張,房子成為凶宅,死者高男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高死亡後其母繼承其債務。

 

另外,陳母當初陪同來租屋時,未告知高、陳感情不睦,反稱陳很乖巧,屬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利益,因此向高母、陳母求償共500萬元。

 

但士林地院審理認為,縱使高男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高母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此高母無需繼承該賠償責任,而陳母未和高、陳同住,對於夫妻間感情是否融洽,未必全然知悉,陳母和該房屋發生凶殺案無因果關係存在,因此判決2人皆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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